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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全校师生学习的重要场所。读者应自觉维护图书馆的文明秩序、环境整洁和安静舒适的人文氛围,入馆请遵守下列条款:
1.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或者经过“人脸识别终端”认证身份后进入图书馆。若不能正常通过闸机,请主动至楼宇管理员处说明情况并登记。
2.衣着整齐得体,举止文明礼貌。
3.馆内全面禁烟,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用火,严禁带入各类危险品、违禁物品和宠物。谢绝带入各类食品和有异味的物品,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不得将早点、外卖带入。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馆内擅自张贴和散发广告。
4.入馆保持安静。请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拨打、接听电话请移步至阅览室外或楼梯处。收听收看个人播放设备,请使用耳机。若需讨论,请移步至讨论区并注意轻声讲话。
5.自觉维护馆内各区域的正常秩序,加强公德意识,请勿用物品占据阅览座位。请勿随意移动桌椅或沙发位置,请勿在沙发上横躺或将脚搁在沙发扶手或花架、书架上。离开座位时,请将座椅归位。
6.请勿在馆内玩各类电子游戏。
7.爱护馆内所有公物。禁止涂划、撕毁、藏匿书刊。
8.请勿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出馆。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自觉配合楼宇管理员的检查工作。
9.雨天入馆,请自觉将湿雨伞收起挂于伞架。
10.如遇火警、地震等突发紧急状况,请就近从各应急通道快速有序撤离,不得使用电梯。
11.本馆无儿童读物,谢绝学龄前幼儿进馆。教职工携学龄子女进馆应当保证其遵守本馆制度。
12.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图书馆阅览室和馆内各走道空间设置的阅览区(以下简称阅览室(区))是校内重要的自主学习场所。为了维护阅览室(区)正常秩序,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整洁有序、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平等高效地使用阅览室(区)的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1.阅览室(区)开放后座位随来随用,一人一座,不得以任何方式占座。一旦发现有占座现象,占座物品将被清除,并集中放至规定的地点,占座者自行领取(占座物品丢失概由占座者自己负责)。若移至规定地点的占座物品两日内无人认领,将按无主废弃物品处理。
2.个人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离开座位半小时以上应做到人走桌空。闭馆时请将个人物品一起带走。工作人员每天闭馆后将清理阅览室(区)。遗留的个人物品将按占座物品处理,遗失、损坏,后果自负。
3.进入阅览室(区)应保持安静。手机应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接电话时自觉移步至室外或楼梯处接听。不得在阅览室(区)内讨论、交谈;不得在阅览室内玩电子游戏;不得在阅览室和室外走廊内打闹、大声喧哗以及从事任何会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
4.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桌椅、墙壁、门窗等处乱写乱画乱贴;不得擅自挪动阅览室(区)桌椅;不得将别处的桌椅搬入阅览室。
5.严禁将取暖器、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带入阅览室(区)。
6.自觉遵守开放时间,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闭馆后不得在阅览室(区)内逗留。
7.若需借出各楼层图书阅览室内或主题图书馆内的图书,请至二楼总服务台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
8.若需查阅特藏图书或教师捐赠类图书,请拨打电话38284938,与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工作人员联系。
9.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将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报所在学院或移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为满足我校考研读者寄存复习资料的需求,规范和维护图书馆自助电子寄包柜(以下简称寄包柜)的使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寄包柜仅限考研读者在备考期(每年3月起至考研结束后一周)使用。按学期申请,每学期为一申请单位。
2. 拟申请使用寄包柜的读者登录校园数字平台,进入“网上行政办事中心”中“图书馆寄包柜申请”栏目,网上选定所需寄包柜,提交申请。
3.待图书馆审核通过后,读者即可凭“校园一卡通”使用寄包柜。在使用过程中,“校园一卡通”为该箱号使用的唯一认证方式。若“校园一卡通”遗失,请立即至图书馆A201室挂失,未进行挂失而造成箱内物品遗失,责任自负。
4.寄包柜“定箱定人”,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人使用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5.使用者可随时提出退用申请并至图书馆读者服务部(A201室)办理退用手续,其所用的箱号将分配给候选人员。
6.寄包柜严禁长期占而不用,如一周内无使用记录(以电脑记录数据为准),将记录违规1次,被记录违规2次者,将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寄存资格,所用箱号内的物品也将被一同取出。该箱位将另行分配给候选人员。特殊事宜请凭有效证明并经图书馆认可后可不计入违规。
7.列入黑名单的读者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寄包柜。
8.所有食物、液体、易燃、易爆、易腐物品以及淋湿雨具、带有电池的物品(如充电宝、笔记本电脑) 等请勿寄存,以防发生意外。
9.未办理过借阅手续的本馆图书不得寄存。
10.图书馆将不定期抽查寄包柜寄存情况,一旦发现有违反以上第8、9条规定的寄存物品,使用者将被记录违规1次。
11.贵重物品请勿存放在寄包柜内,否则一旦丢失,后果自负。
12.请自觉爱护公物,轻点轻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因使用者人为损坏,应全额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取消使用资格。
13.读者在使用寄包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工作人员咨询。
14.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图书馆将收回所有寄包柜使用权限。请读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取走物品。超期未取,图书馆工作人员将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理,并按无主物处理。
为合理、规范使用图书馆研讨室空间开展教学培训、学术研讨、创新实践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范围
研讨室仅对本校师生开展创新、创业学术研讨、创新竞赛、教学培训、讨论交流等小组活动提供支持,自修、娱乐不在使用范围之列。严禁在室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非法活动或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条 预约和使用方式
1.研讨室使用采用预约制,读者可通过预约网站(room.shmtu.edu.cn:8080)或图书馆微信(smulibrary)预约近14天(含当天)内的研讨室使用权,先约先得。预约系统采用上海海事大学统一身份认证账号进行身份验证。
2.每人每日可预约使用研讨室1次。预约时必须填写相关申请内容。每小组每次只能预约一个房间,同一组的组员不得同时预约其它房间。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下的,只可申请 A601甲乙丙丁、A717至A719等小型研讨室。B107限教职工申请,需图书馆审核。
3.研讨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30—21:30(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A221-A223 周六日开放)。每次预约最短30分钟,最长4小时。距离预约时间开始前30分钟,可登录预约网站或微信平台取消预约。
4.预约成功后,预约成员须按时刷卡签到(小型研讨室需1人刷卡签到,中型研讨室需2人刷卡签到,大型研讨室需3人刷卡签到)。预约开始30分钟后,若刷卡签到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系统记录申请人违规1次,并且取消本次预约,研讨室将对其他读者开放。
5.研讨室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1)研讨室预约人违规3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暂停其14天预约借用权限。
(2)严重违反图书馆相关规定,造成研讨室设备损坏、遗失,研讨室预约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停止借用权限6个月。
第三条 使用须知
1.严格遵守用电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研讨吸烟内室。
2.保持研讨室环境整洁和清洁卫生,禁止携带各类食品进入研讨室。
3.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和拿走室内各类家具和设施,如有损坏、遗失,须照价赔偿。
4.遵守公共场合礼仪,言行举止要文明得体,不得在室内吵闹、喧哗。
5.使用结束后,应关闭门窗、照明、空调、投影等设备,及时归还借用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图书馆研讨室使用管理办法》(图〔2019〕4 号)同时废止。
1.还书箱,用于方便读者就近还书。分别设置在校内行政楼一楼大厅、第二教学区C区一楼大厅、物流工程学院一楼北侧大厅、经济管理学院一楼大厅和学生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等五处。
2.若发现还书箱内的图书已到达还书口时,请将书直接还至图书馆,而不要再将书强行塞入箱口,也不要将书放置在还书箱上。以免图书被他人取走而造成读者本人的损失。若因此发生损失,将由读者本人负责。
3.把不属于图书馆的个人图书投入还书箱,将被默认为向图书馆捐赠该图书。
4.请勿将图书以外的杂物投入还书箱。
5.图书馆工作人员取书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左右。国定假、寒暑假期间请切勿将书还至还书箱内。
为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对教学和科研的支撑作用,维护图书馆书刊借阅秩序,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借阅证件及权限
第一条 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教育部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系列的在籍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工作证、学生证,以下简称校园卡),校内外其他人员按《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临时借阅证件管理办法》申请临时借阅证,享有图书馆书刊借阅权限。
第二条 校园卡、临时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
第三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好校园卡、临时借阅证,若被他人使用,所借书刊由该卡所有人负责。
第四条 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协议的校外图书馆的读者,通过该图书馆工作人员借、还本馆书刊。
第五条 读者离校时,应将所借书刊全部归还图书馆,如有逾期费须结清,如有书刊遗失须按《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处理办法》赔偿。
第二章 书刊外借规则
第六条 外借范围:普通中外文图书、中外文过刊合订本。
第七条 外借册数:书刊总量50册,其中中文40册,外文10册。
第八条 外借期限:外借书刊借期为60天。
第九条 续借期限:在编(含离退休)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读者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30天。其他读者不可续借。
第十条 借书:读者凭本人校园卡、临时借阅证至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带出图书馆;借书时读者应检查所借书刊,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以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还书:读者所借各类书刊请在到期前归还,可还至图书馆总服务台或还书箱内。在还书处还书后,所还之书当日不可再借。
第十二条 催还:读者所借书刊到期前和逾期后,图书馆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读者及时归还书刊。紧急情况时,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已借出的书刊。
第十三条 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遗失、污损(包括涂写、撕割、拆散等)书刊,按《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若遗失、损坏的书刊已逾期,逾期费与赔偿费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读者可在图书馆总服务台借还书处或图书馆网站预约。待预约书刊被还回图书馆后,读者按“先约先得”的原则按序借阅此书。预约书刊将保留一周(寒、暑假除外),逾期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进入各学院资料室查阅书刊资料,资料室书刊资料不外借。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书刊逾期处理:书刊逾期未还,图书馆将按照每册每天人民币0.10元收取逾期费,并将暂停该读者借书权限。还书期若在寒暑假、国定假日内,相应推迟还书日期到该假期结束。
第十七条 书刊盗窃处理:凡偷窃本馆及各资料室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并核实确认后,除缴还、赔偿被盗书刊资料外,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借书权限三个月,对情节严重者,移送保卫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沪海大图〔2019〕145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事大学
2024年7月15日
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引导读者正确地利用馆藏文献资源和切实履行读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书刊资料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书刊资料遗失损坏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若发生遗失、损坏,应及时主动向图书馆总服务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尽快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条 读者可自行购置提交与被遗失、损毁图书相同版本的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作为赔偿,所赔图书不得有涂写、破损等本馆认为不适合纳入馆藏的情况。
第三条 若不能采取第二条所述的实物赔偿,可按如下办法缴纳赔偿金:
(一)中外文图书:
1949年及以前出版的,需核实市场价值后再行决定
1950—1978年出版的,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1979—1990年出版的,按图书原价的8倍赔偿
1991—2000年出版的,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
2001—2010年出版的,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
2011年及以后出版的,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
设立最低赔偿额度:中文图书最低赔偿额度为50元,外文图书最低赔偿额度为100元,不足最低赔偿额度的,按最低赔偿额度收取。
(二)珍贵文献及特种文献的赔偿金额需按市场价决定。
(三)赔偿金一经缴纳,不予退款。读者若再找回遗失文献,该文献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多卷书若遗失、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单册有定价的以单册定价作为单册图书原价,单册无定价的按照整套书平均单册价格作为单册图书原价,按单册图书原价的两倍作为赔偿价格基数,再按照第三条规定计算一册赔偿金额(遗失、损毁多册的,以此类推)。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剩余卷册。
第五条 遗失、损毁馆藏报纸,按全月价格赔偿,期刊按全年价格赔偿。并均须加计装订费,装订费按图书馆当年报刊外送装订单价收取。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剩余日期、月份的报刊。
第六条 书刊资料遭污损而尚不影响内容完整,如书页散脱、撕破及轻微玷污等,需偿付加工修理费,加工修理费最低赔偿额度为30元。污损以致影响正常阅读,视作与损毁相同,按本处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赔偿。
第七条 遗失、损坏书刊资料的附件(附表、附页、附册、附图及随书光盘等),视为整册(套)受损,按上述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损坏书刊上的条形码、磁条、标签,每条赔偿人民币5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原沪海大图〔2016〕377号《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海事大学
202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图书馆办理的临时证件有两种:临时借阅证和临时阅览证。
第二条 凡本校邀请、聘用、招收的校外人员、临时或短期在校的人员及学生,已申领了实名且有持证者照片的“校园一卡通”的,可以申请办理“校园一卡通”附带临时借阅证功能(即临时借阅证)。申请通过后,给予开通借书功能,不再另行发证。持此证件读者可进入图书馆各书刊阅览室阅览、借书、利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申请借用图书馆服务空间。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开通临时借阅证功能时,需在学校“数字校园平台”之“网上行政办事中心”中“图书临时借阅功能申请”栏目填写相关申请资料,经所在学院或处室负责人审批后,图书馆予以网上办理。
第四条 不持具有借书功能的“校园一卡通”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临时阅览证。此证由图书馆制作,有效期2年。该证件不作为持有者进出校园凭证,只有在获得进入校园的许可后,才能凭此证进入图书馆阅览。在考试月期间,图书馆有权谢绝持此证人员进馆。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人员办理临时阅览证时,需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两张一寸照片,并需支付押金人民币100元。在材料齐全、付清费用后,在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当场办理。
第六条 持证人在使用以上临时证件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适用《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处理办法》。若发生赔、罚款事宜,使用“校园一卡通”付款或在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上述人员一旦离开本校或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应主动来馆还清所借图书或交还临时阅览证。有交付过押金的,将在交证时退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原沪海大图〔2016〕377号《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临时借阅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海事大学
2019年5月17日
为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加强图书馆电子资源的规范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电子资源是指由图书馆正式引进、购入、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含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及自建数据库。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严禁利用任何网络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第四条 禁止连续、系统、多线程、过量下载文献和囤积数据。
第五条 禁止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第六条 不得将下载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也不得将本人“校园一卡通”账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至六条规定者,图书馆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封闭违规IP访问图书馆所有电子资源的权限,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当事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亲自到图书馆提交检查和作出不再违规的承诺书面材料。处理办法:①停止其借书权限1个月;②通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③情节严重且认识态度不端正者,除按①、②处理外,还将在图书馆主页上进行通报批评。
(2)违规2次及以上的当事人,停止其借书权限3个月,并在图书馆主页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且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违规当事人给予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有追偿权。
第八条 因违规行为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暂行办法(沪海大图〔2013〕313号)》作废。
上海海事大学
2018年10月29日
为了维护广大读者在图书馆公平利用阅览座位的权益,避免抢占座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图书馆采用座位管理系统规范和维护阅览秩序,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第一条 读者通过智能手机关注“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或者“我去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实现图书馆内阅览座位的预约选座、签到、暂离、退座等各项功能。
第二条 通过座位管理系统选座的读者拥有所选座位优先使用权。若遇纠纷,请找图书馆工作人员帮助。
第三条 读者选座分为“明日预约选座”、“当日开馆前预约选座”和“开馆后选座”三种情况。A 楼阅览室和 B 楼自习室开放时间见图书馆网站。
1.次日预约选座:每天 21:00-23:00 可预约次日座位。次日开馆后,读者须在各阅览室(自习室)开放后 20 分钟内到馆签到就座。
2.当日开馆前预约选座:07:15-08:15 已成功预约 A 楼阅览室座位的读者须在 08:35 之前到馆签到,6:30-7:00 已成功预约 B 楼自习室座位的读者须在 07:20 前到馆签到。
3.开馆后选座:读者须在选座成功后 20 分钟之内到馆签到。
第四条 读者选座后,需在以上第三条(1)(2)(3)规定时间内到馆“二维码扫码”或者“蓝牙”签到(返回到“我去图书馆”公众号页面,点击右下角“更多”,选择“蓝牙签到”即可。蓝牙签到需要开启手机网络、蓝牙和定位)。未及时签到记录违规 1 次。
第五条 读者暂时离开阅览室时,请选择“暂离”,座位将保留 30 分钟(用餐期间:10:30-13:30 和 16:15-18:30 座位保留 60 分钟)。
1.读者暂离后在保留时间内返回,请再次签到,确认后返座。
2.超过保留时间且未签到确认返回者,系统将自动释放该座位供他人使用。其遗留物品按占座物品处理,并记录违规 1 次。
第六条 如长时间离开阅览室应选择“退座”,座位将供他人使用。
第七条 读者或值班馆员发现某个座位在系统内显示有人(不包括预约完成和暂离状态)但实际无人,即可使用“监督占座”功能。
1.读者监督占座:被监督的读者在收到“我去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站内提示“已被标记”信息后,需在 15 分钟内签到或释放座位,否则视为读者离馆未退座或占座,记录违规 1 次,该座位自动释放。
2.馆员监督占座:值班馆员不定期巡视阅览座位进行“监督占座”。被监督的读者在收到“我去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站内提示“已被标记”信息后,不可进行“释放座位”操作,需在 15 分钟内签到,否则视为占座,记录违规 1 次,该座位自动释放。
第八条 读者“监督占座”需上传现场照片,照片内必须包含清晰的空座和座位号,空座照片和座位号照片可分别上传,否则将被视为恶意监督。读者 1 次只能监督 1 人,每天可监督占座 3 次,恶意监督将被加入黑名单 24 小时。值班馆员每天可进行多次监督。
第九条 根据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被认为违规的,读者若有异议可拨打电话 38284942 向系统管理员进行申诉,申诉时须提供相关证据,申诉成功可撤销该违规。
第十条 预约选座后可以退座,退座后的 1 分钟内不可选座。若预约选座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馆签到,记录违规 1次。
第十一条 7 日内累计违规 3 次的读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取消选座资格 3 天。
第十二条 座位使用权以系统显示为准。
第十三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请勿用物品占据座位或随意移动桌椅。图书馆工作人员将对占座物品进行清理,违者将按照《图书馆阅览室(区)使用及管理规则》(图〔2018〕8 号) 第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微信公众号“我去图书馆”中播放的广告及其他商业信息由厂商提供,非图书馆推荐。请读者谨慎甄别,因广告引起的纠纷由读者自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图书馆阅览座位使用须知》(图〔2021〕3 号)同时废止。
图书馆(档案馆)
2024年7月12日